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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小学先到社区网格登记信息,那社区网格是在哪里?

151 2024-03-09 21:58

一、入小学先到社区网格登记信息,那社区网格是在哪里?

2016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儿童居住地一般是填写现在所居住的详细地址,而户籍地址才要求填写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面的地址信息,父母也是跟学校相关的人员咨询以下具体是否可以直接更改的。

二、个人信息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现尚在制订中。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

2020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5%的额度甚至超过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规定“最严”的欧盟。

2021年4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网络安全法为什么不是信息安全法?

因为网络安全包含信息安全,而信息安全只是网络安全的一部分

四、信息安全法生效日期?

你所说的《信息安全法》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把个人信息使用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五、信息安全法重点条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历经三次审议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于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出台解决了个人信息层面法律法规散乱不成体系的问题,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密码法》共同构建了我国的数据治理立法框架。

《个人信息保护法》厘清了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动化决策、去标识化、匿名化的基本概念,从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与权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建立起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堪称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事业的新篇章。本文将结合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要点解读,供各方参考。

一、适用范围及核心概念

(一)明确适用范围,设定域外适用效力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散落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网络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2013年生效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即该规定仅适用于在境内提供服务的主体,不产生域外效力。2017年6月生效的《网络安全法》沿用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的,适用《网络安全法》。因此,《网络安全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破旧立新,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下称GDPR)及多数国家与地区相关法律的立法思路,以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为基础,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域外,产生了“长臂管辖”的效果。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适用本法,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1)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

(2)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还包括特定情形下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此处特定情形既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直接信息处理活动,也包括行为分析和评估等企业常见的间接信息处理行为。

为与域外管辖相呼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但上述关于域外适用效力的条款也存在待进一步明确之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仍不明确。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针对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内所设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域外管辖效力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还需相关部门后续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核心概念,扩大敏感信息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采用准“识别+关联”的认定标准,并将经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排除在外。同时,参考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相关规定,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

六、信息安全法的颁布时间?

我国信息安全法的相关规章主要有以下几部: 

(1)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7.04.02)

(2)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12.12)

(3)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8.08.31)

(4)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2000.03.20)

(5)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04.26)

(6)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2000.05.25)

(7)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06.29)

(8)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10.08)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11.07)

(10)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11)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02.08)

(12)信息产业部《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13)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12.13)

(14)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06.01.17)

七、中国信息安全法何时执行?

2005年4月1日。

信息安全法是指维护信息安全,预防信息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狭义上的信息安全法,广义上的“信息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保障关系、信息共享分析和预警关系、政府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通信运营机构的安全监管、ISP的安全监管、ICP(含大型商业机构)的安全监管、家庭用户及商业企业用户的安全责任、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进出口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和指南以及评估监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研究规划、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等十二个方面”。

八、信息安全法的基本特征?

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的全球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以及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决定了我国立法的基本特征:

(一)技术性

所谓信息安全法的技术性是指,信息安全法是立足信息技术而构建的法律规范。从信息安全法的产生讲,信息安全法是从网络特点、遵循网络规律而制定的一个全新的部门法。计算机网络是当事人进行活动的技术平台,网络的特征决定了信息安全立法必须适应网络的特点、遵循网络规律。因此,我国在进行信息安全立法时,应适应网络的特点,在研究外国及国际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其先进、科学的法律制度,力求达到与国际标准统一,避免因法律制度的差异而阻碍网络的应用和发展。

(二)开放性

信息安全法的开放性是指,信息安全法在具体的法律规范的设计上,表现出一定的宏观性。针对信息安全进行立法,对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尽可能在宏观上加以规范,这样可以保持信息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给今后的发展和适用均预留一定的空间,是立足信息技术而构建的法律规范。因此信息安全立法也必须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并预测到未来发展的需要,坚持开放性的原则,具有充分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保持适当的灵活性,否则便可能出现无法可依、让罪犯逍遥法外的被动局面。

宏观性和可操作性并不当然矛盾,对于已经确定的情况,应构建便于操作的具体规范,从维护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制定的规范便于当事人的起诉,也便于司法机关办案。

(三)兼容性

信息安全法的兼容性是针对传统法而言的,是指信息安全法的制度创设表现出的与现有法律体系应协调一致的特性。计算机网络构筑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网络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比特代替了原子。人们在这个空间里进行活动,必然形成新的社会关系。面对这些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在物理空间中的法律显得无能为力,因而必须建立新的制度以适应网络活动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网络毕竟不是脱离物理空间存在的独立世界,网络只是现实世界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就Internet来说,它是一个真实的物理结构。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彻底改变现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第五章信息安全法基础。因此信息安全立法不能完全脱离现有法律另起炉灶,而应当针对危害信息安全的新行为做出新的规定,同时又要与现有的法律相协调,尤其是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规范仍应予以继承,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国家信息安全法公布时间?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0日,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论坛上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数据法律保护体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计划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高达5000万元,个人隐私保护即将迎来风清气正的新阶段。

2021年4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

十、个人信息安全法实施细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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