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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票据有几种?

137 2024-03-10 17:14

一、主要的票据有几种?

就票据法所规范的狭义票据来说,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的本票和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1)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本票当事人只有二个;

  (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于是银行。

  (3)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免票即付,而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

  我国的支票同汇票的不同,其区别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不限于金融机构;

  (2)支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定期付款。

  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当事人关系的共同的特点是:

  第一,票据由出票人签发;

  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面金额支付;

  第三,票面金额的支付是无条件的;

  第四,票面金额的支付必须有确定的日期或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第五;票面金额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二、信息网络安全包括哪几种?

1、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崩演和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翻,产生信息泄露,干扰他人或受他人干扰。

2、网络的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3、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4、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润进行窃听、冒充、诈编等有损于合法用户的行为。其本质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三、外观专利无效的证据有几种?

无效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能够证明该专利客体不属于外观设计范围的相关证据;

2、能够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相关证据;

3、其他专利无效的证据。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四、涉密文件的定密依据有几种?

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根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一、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实施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包括的国家秘密范围。正文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均为表格形式,详细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立即印制并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将其发放至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特别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二、定密的根本依据:保密法

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泄露后会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为不明确事项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不明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禁止定密事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机关、单位在定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不得将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对于已经定密的,要及时纠正。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一般包括,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社会动员措施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配合才能实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的的信息。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例如,内部文件和内部刊物、工作计划、统计报表、人事安排、电话号码、领导内部讲话、一般对外交往活动安排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例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私人财产等。

“已依法公开的事项”是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公开的信息。“无法控制知悉范围”是客观上不能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不得将已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以及可保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主要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一个信息或者事项之所以会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因为它的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则是有利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对于这些信息,不能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派生国家秘密的依据

派生国家秘密,是指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或载体。派生国家秘密多产生于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的情形,派生国家秘密没有改变原始秘密基本要素和内容,只是形式发生变化和载体数量的增加。因此,对于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依据已定密事项定密即可。

保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应当说明的是,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原始秘密的密级一致。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新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与原始载体同样的国家秘密标志。

五、考古学的主要证据有几种

历史事件除了文献记载作为证据以外,最权威的莫过于考古证据了。

一,无文献记载的历史事件主要以考古为据。

比如,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从最初的靠采集生活发展到靠种植生活,那么原始农业的出现是标志人类进步的重要事件,但那时还沒文字,更谈不上文字记载了。但我们考古发现了旧石器未期的石斧丶石镰丶耒耜等用于农业种植的石器,有了这些证据,这样我不就可认定人类的第一次大分工,原始农业这一事件出现在旧石器时代。

比如,夏朝是否存?因为史料中缺少详实文字记载,一直史学家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自从1899年在河南殷虚发现了甲骨文后,对关于夏朝的传说有了甲骨文佐证,并且在二里头遗址发现了夏宫城丶宫殿丶礼器等。这些考古充分证明:夏朝在历史上是真实存在的。

二,通过史料与考古相互印证,说明历史事件的真实性。

比如,公元前284年,燕王派乐毅率六国军队伐齐这一事件,在《史记》等史料中都有记载,说六国军队所向披靡,很快占领齐国除即墨和聊城之外的七十座城,后来田单用"火牛阵”出奇制胜,势如破竹,尽收失地,恢复了齐国。那么这只是文字记载,其可信度又如何呢,这就得以考古佐证,1997年,在齐故城的东旁淄河里出土了"燕王剑",即六国伐齐时,燕王给带兵将军的“尚方宝剑”,这就文物佐证了史料的记载是真实可信的,燕王剑很可能是这位燕将在田单的反攻中,慌忙过河,掉入河中的。

再比如,在乐毅率六国伐齐中,攻战都城临淄后,将齐国的金库抢劫一空,这是史料记载的,但真实性如何?这也要从考古找证据,1975年,在齐国故城的宫城北,也就是郭城的最南边发现了战国时期的金库遗址,从遗址土层中到处散落齐刀币,就可以想象到当时燕军推倒墙壁,抢夺金银财宝的情景。

六、登记总帐的依据有哪几种?

  总分类账的登记依据和方法,主要取决于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  总账可以直接根据各种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也可以先把记账凭证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或汇总记账凭证等,然后,据以登记。  总账是指总分类账簿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总分类科目开设账户,用来登记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分类核算,提供总括核算资料的分类账簿。总分类账所提供的核算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都必须设置总分类账。  总分类账一般采用订本式账簿。总分类账的账页格式,一般采用“借方”、“贷方”、“余额”三栏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借方”、“贷方”两栏内增设“对方科目”栏。总分类账的账页格式,也可以采用多栏式格式,如把序时记录和总分类记录结合在一起联合账簿,即日记总账。

七、家具外观专利无效的证据有几种?

(1)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3)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4)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等。

八、法院要的证据有哪几种?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九、信息收集对网络安全的影响?

信息收集是网络安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信息收集,我们可以了解到目标的网络结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安全措施等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攻击者进行攻击的重要依据。

同时,信息收集也可以帮助我们识别潜在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修补,从而提升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

但是,如果信息收集被用于非法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就会对网络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信息收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

十、信息网络安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信息安全管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组织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安全检测检查,掌握详细的安全资料,研究制定安全对策和措施;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总结安全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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