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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违反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130 2024-08-23 22:41

一、谁违反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一般的话就是黑客。因为只有他们才会攻击计算机系统。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是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 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 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 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 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 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 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 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 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 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措施包括?

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访问控制:通过设置访问权限、密码等方式限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确保只有授权用户能够访问敏感信息。

2. 数据加密:使用加密算法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3. 防火墙:通过设置防火墙来阻止来自外部网络的攻击和入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 防病毒软件:安装防病毒软件来防止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攻击。

5. 安全审计: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发现和纠正安全漏洞,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6.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安全风险。

 

以上是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一些常见措施,不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否1992年颁布?

广东知识产权律师张爱武回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颁布。

五、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征信安全等级变更,就是信安全等级提高了或降低; 近期有信用不良,则等级降低; 持续良好的信用表现,则等级上升; 征信报告安全等级分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次级、可疑、损失三个等级是无法申领信用卡的。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

是依据信息系统的安全威胁等级和安全防护需求等级,对信息系统进行分类,并为各类信息系统规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等级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主要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等级、较低等级、中等等级和较高等级。其中,一般等级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较低等级适用于涉密程度较低的信息系统,中等等级适用于涉密程度较高的信息系统,较高等级适用于涉密程度极高的信息系统。各等级之间的安全保护要求和措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当的保护等级和措施。

七、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划分几个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本标准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八、公安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公安信息查询得有一定的权限,公民隐私不能随便查询!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中?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是指为保护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等级的分类与评定。下面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的分类:

1.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将信息系统按照不同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分类与划分,从第一级到第四级。等级越高,保护等级指南提出的要求就越高。

2. 安全保护目标:将信息系统的保护目标进行分析和定义,以指导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和运维工作,确保其满足安全保护要求。

3. 安全技术要求:为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不同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功能、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安全评估等方面。

4. 安全评估要求:为收集和评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提供方法和标准,包括安全监测、安全测试等方面。

5. 安全保护能力评价:用于评价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方面,以评估系统在应对各类安全威胁和攻击方面的实际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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