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自诞生以来,发展速度惊人,被称为第四媒体。随着它的加速发展,与之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增多,现有法律制度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网络新生事物。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也更为突出,有关域名是否能够构成一项新的权利、域名与商标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是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新问题。讨论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考虑电子商务的大背景。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就其本来的意义,域名只是人脑容易记忆的,标识某一台电脑或网站的网上电子地址,并没有任何法律授予的域名专用权,而且,迄今国际法和各国或地区的域内法都还没有明文规定过域名的法律性质。
随着互联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会愈加突出。可以说,在因特网时代,没有域名与网站的厂商将难以开展一些必要的商务交往,甚至被市场淘汰。
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加强对域名可能涉及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以便应对在发展和开展电子商务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和纠纷,建立良好有序、健康文明的网络信息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真正通过实施电子商务手段来实现利益的增长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步。
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因其商业价值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与商标权等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已引起各国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界和域名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随着信息网络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推行,网络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的法律地位等等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域名可能成为一种全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鉴于信息与网络技术尚在飞速发展,二、三年前难以置信的事情,如今已成现实;人类需要更加便捷、经济的信息传输渠道,最近未来的因特网普及,可能会促使现行域名与IP网址体系发生新的变化,从而改变目前人们对域名的认识,因此,现在很难以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规范域名。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今后域名不可能成为一种新的专门类别的知识产权。
基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我国建立与完善与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应根据我国已经加人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参照WIPO,IC ANN等组织、机构已有的政策建议,尽可能地防止或减少域名注册和使用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同时注意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注册域名的相对稳定性,并充分顾及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展趋势,避免有关制度可能产生的负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必须依据中国法律,而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关于域名的规定。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隐含着如今出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而引起的损害。但域名的特征及其技术构成毕竟是完全不同于商标,因此,很难将传统的商标侵权所致损害及其计算方法套用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难以引伸出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的不正当手段。
在试用类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应当考虑在修改商标法时,增列有关条款。
同时,为了保护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在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时,应当从严掌握。并且,本文认为,被恶意和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是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也应当有一定的市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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