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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理念?

196 2024-09-07 21:28

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理念?

1.“互联网+”引领创新发展

第一,“互联网+”激活了更多的创新资源,互联网的“赋能”效应让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拥有一技之长的个人能够依托互联网按需分享设施设备、办公场所、知识技能、信息服务等创新创业资源,让人人创新、草根创新、微创新成为可能。第二,“互联网+”催生了更多的创新载体,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开始向各类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个人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成为催生创新的母体。第三,“互联网+”提供了更多的创新机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产消融合、C2B制造、协同研发、云服务等打破传统创新模式的封闭性、单一性,使得创新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开放性创新、社会化创新成为大趋势。

2.“互联网+”推动协调发展

第一,“互联网+”为城乡协调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农村电子商务、农业虚拟产业集群推动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经济活力,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与网民规模快速提升,城乡数字鸿沟得到有效缩小。第二,“互联网+”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互联网+”将有利于快速培育、提升中西部地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缩小中西部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带来了新的机遇。

3.“互联网+”激活绿色发展

第一,“互联网+”推动传统粗放型经济变轻、变智、变绿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三次产业中的深入应用。第二,“互联网+”推动过度消费的传统生活方式变省、变少、变低碳,“我占有”式消费逐渐式微,“我分享”式生活正在国内外兴起,这种全新的“我分享”式生活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分散的盈余资源提供供需精准匹配,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盘活了资源存量,减少了资源浪费,降低了资源环境压力,是绿色发展的最佳体现。

4.“互联网+”加速开放发展

“互联网+”天然拥有开放的基因,具有打破区域壁垒、跨越国境边界、推动开放交流的独特优势,从宏观层面有利于我国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丰富对外合作交流,从微观层面有利于帮助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加快走出去步伐、开展全球化运营。具体来看,一方面,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为开放发展铺路架桥。

5.“互联网+”促进共享发展

第一,“互联网+”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网络课程、远程医疗、慕课等的出现,降低了中西部贫困农村、低收入群体接受优质医疗教育服务的门槛与成本, 如“互联网+教育”对于破除贫困代际传递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社会流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第二,“互联网+”提高了弱势群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互联网+”让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将获得“解放”,不用被动地参与到流水线的分工链条中,可以通过通过分享经济等互联网平台直接对接供需双方、主动参与分工协作。

二、互联网经济发展历史?

互联网始于1969年美国的阿帕网。在ARPA(阿帕网,美国国防部研究计划署)制定的协定下,首先用于军事连接,后将美国西南部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斯坦福大学研究学院、UCSB(加利福尼亚大学)和犹他州大学的四台主要的计算机连接起来。随着接入主机数量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把internet作为通信和交流的工具。一些公司还陆续在internet上开展了商业活动。随着internet的商业化,其在通信、信息检索、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巨大潜力被挖掘出来,使internet有了质的飞跃,并最终走向全球。

三、互联网经济发展历程?

互联网经济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以网络为媒介,以应用技术创新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基于互联网所产生的经济活动的总和,在当今发展阶段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ITFIN)、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和网络游戏五大类型。

互联网经济是信息网络化时代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现象。

四、发展工业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发展影响?

发展工业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工业互联网通过将互联网技术与工业生产相结合,提高了生产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进一步释放了经济活力。同时,工业互联网的发展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又反过来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此外,工业互联网的应用还有效地缩短了产品研发周期,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工业互联网也为企业提供了更高效、更灵活的生产管理模式,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综上所述,发展工业互联网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五、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总的来说互联网对世界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有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是互联网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引擎,创造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方面,互联网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和产业,起到了革新改造的作用。 先说第一个方面互联网创造了信息的经济运行模式。创造了新的经济形态——虚拟经济。经济活动的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交易。交易发生过程中,需要交易场所,存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 第二方面,互联网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和产业,起到了革新改造的作用。 比如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出版教育、专卖店等,通过注入互联网的元素,是的传统的业务得到的全新的服务方式,网上银行——让人们免去了寻找营业厅,还要排队等候的不便。

六、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表现?

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人们更倾向于在线购物,这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品种繁多。

其次,数字支付的普及让人们更安全、更便捷地完成交易。另外,共享经济、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兴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变化都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七、互联网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是互联网成为新经济发展的引擎,创造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创造了新的经济状态,虚拟经济的经济活动中的罪恶,核心的就是交易,交易发生过程中,需要交易场所存在信息流,物流,资金流。

第二方面是互联网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和产业起到了革新改造的作用。比如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出版教育专卖店的,通过注入互联网的元素。传统的业务得到了全新的服务方式。

八、为什么要发展互联网经济?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在业界专家看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恰恰满足了老百姓更多新的金融投资服务的供给,有效解决了资金不对称的问题,拓宽了投资融资渠道。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使得资金需求方可以精准对接资金供给方,让资金流向最需要的地方。同时也让广大投资者分享到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红利,获得相对较满意的收益。

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动力。

九、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

1. 跨产业协作不断增强,基于平台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持续涌现,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加速形成。

2.

跨地区合作不断深化,多领域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集聚区初步形成。长三角、成渝等产业集聚区陆续签署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战略合作协议,协同推动产融产教对接、应用推广。

3.

跨领域服务不断优化。围绕技术服务、监测分析、数据管理、质量管理、标准管理等

十、促进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政策?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地方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根据平台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风险较高、信用较差的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力争2019年上线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税务总局负责)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中的有关信息公示、零星小额交易等配套规则。(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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