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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54 2024-12-13 01:26

一、什么是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版权限制,是对版权的例外规定。

版权法在规定版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规定,除时间和地域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指对版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形式。

二、互联网分享与版权保护相矛盾吗?如何协调矛盾呢?

我首先想说,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虽然提问者的表述有些混乱。

其次,我不同意

@采铜

的答案,他对分享的定义过于简单。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实践都发生了变化。由于版权人很多时候自愿放弃部分权利而获得其他的利益(除经济利益外,还包括促成知识的传播和交换),所以分享和盗版、侵权的界限也需要仔细鉴别。

分享的确会和版权保护产生矛盾,但很多情况下,分享行为实际获得了版权所有者授权,或者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不能一概而论。

未获得作者授权的 “分享”无疑属于侵权,应该反对,但同样也有多方共赢的分享行为,也受到法律和商业的支持。说到底,版权(和专利)是鼓励创造的制度,而激励机制也是随着技术发展也是不断进化的。

三、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版权继续教育?

第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其次加大惩罚违权力度

四、保护互联网上的隐私的原因?

答:保护好个人隐私非常有必要。

现在互联网四通八达,我们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都要保护好。因为网络诈骗,网络骗婚,网络陷阱,钓鱼的,盗号的各种各样的陷阱都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一旦泻漏被不法分子了解清楚,他们就有机可乘,后果不堪设想。

五、不受版权限制的电影?

著作权人为公司的,在作品首次发表50年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为个人的,作品在著作权人死后50年内受保护。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享有人,再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制片人。

就是发行这部电影的公司不允许用户下载,只能在线观看电影。

六、有版权限制的书籍?

不明白你“版权限制”的概念从何而来。

也看不懂你想弄明白什么问题。不过可以给你讲解你下面提到的东西,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首先,所有图书都是有版权的,精确来讲是叫做著作权。一般来讲著作权所有者是作者(也有例外) 其次,读秀上面的图书可以看到全文,是因为读秀获得了作者授权,同意读秀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作者的图书。这里的关系是1作者拥有版权2.读秀被作者允许使用图书3.读秀应当为此支付作者报酬。再次,书店里卖的书当然也有著作权。其形式为这样。作者天然性的拥有图书的著作权。在出版过程中,作者和出版社签订协议,将版权(我国一共有17种)中的一种或几种权利授予出版社,出版社以此印刷图书卖钱,同样出版社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当然,也有人不这么做,这种行为就是盗版。不知道你满意了么?如果有需要,可以给我消息。我可以弄清楚你的问题后给你解释清楚

七、互联网加时代如何保护版权版权产业的概念最早由美国于1956年提出?

版权最早是英国提出来的,当印刷术传入英国,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才有版权一说,一开始称复制权利,也就是英文copyright!

八、版权独立保护原则的意义?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九、版权观念与版权制度的关系?

版权观念是,对版权的看法,板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版权的条件

十、版权保护的权益有哪些?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受保护的著作权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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