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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骗保案例?

168 2025-03-21 23:24

一、工伤骗保案例?

2013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险,称一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随后,保险公司又两次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要求销案。时隔一年,事故中的受伤者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6万余元。一起交通事故,为何当事人态度反复多变,事件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离奇故事?

  时隔一年索赔16万元

  2月18日,江都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张洋状告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其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共计16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面对这张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很是疑惑,因为该起理赔案件是2013年4月发生的。当年4月2日,他们接到驾驶员李军报案,称4月1号在鸿源大酒店门口与张洋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使张洋受伤住院。事故发生6个月后,张洋通过伤残鉴定确认为九级残疾,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清楚地记得,就在他们在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调查时,曾接到肇事司机李军打来的电话,说双方已经私了,不用保险公司赔偿。半个月后,他们又接到自称是受害者张洋弟弟的男子打来的电话,声明这起事故不用理赔,双方已私了,要求保险公司销案。然而,时隔一年,这起本已销案的车险理赔陡起波澜,事故受害人张洋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索赔16.46万元。

  既已报案为何销案?既已私了为何上诉?面对这起间隔一年的诉讼,保险公司认为个中疑点较多,怀疑涉嫌假案骗保,遂于3月10日向江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疑点重重警方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后,警方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定有隐情,便决定在不惊动张洋的前提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待还原事情原貌后,再开展进一步动作。

  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及法院、江都第三人民医院等单位,民警初步了解了该起理赔案件的基本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的疑点也逐步显露出来。疑点一:既然是4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当事人直到4月2日才想起报案?正常人遇到事故都会选择尽快报警而不会拖延,24小时虽然时间不长,但可以做很多事情。疑点二:商谈事故责任时,驾驶员李军为何爽快地承认自己负全责?正常交通事故后,责任方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疑点三:当事人两次要求销案,为何又在一年后,在保险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

  紧盯这些疑点,办案人员对李军的情况、张洋的病情记录和伤残鉴定情况、肇事车辆车况信息、保险公司勘验结果等进行了详细的求证调查,最终认为涉案人员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利用车险进行保险诈骗的可能性很大。

  随着侦查的推进,民警发现张洋委托了一名叫杨一平的律师全权代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而律师代理委托书上的签名,与张洋在其它单据上的字迹略有不同。杨一平也证实,委托律师代理时,是一个叫王林的人代表张洋签字。侦查人员了解到,王林在商谈事故及送张洋去医院治疗时均在现场,而王林与李军又是朋友关系。至此,王林这个人走进了侦查人员的视线。

  不久,又一个出人意料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张洋所在工厂的负责人叫王军,是王林的叔叔。就在警方准备对王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当口,王林来到了经侦大队,向警方投案自首。他交待,交通事故纯属子虚乌有,这只是一起由他精心策划的骗保行为。

  移花接木导演骗保闹剧

  根据王林的供述,一场“移花接木”式的骗保闹剧终于真相大白。

  张洋是一家工具厂职工,企业负责人叫王军。去年4月1日,张洋在操作机床时,不慎使左手手指受伤,被送到江都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因为需要进行接指手术,医疗费用较高,医生说约需两、三万元。

  然而,因为企业未给张洋缴纳工伤保险,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将完全落在王军头上,由他自掏腰包。就在这时,王军的侄子王林想出了一条“妙计”:虚造一起交通事故,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这样的话,用赔偿费用来支付医疗费是绰绰有余,厂里不仅不用掏出一分钱,甚至还有盈余。

  当天,王林找到住院治疗的张洋,表达了自己的设想。考虑到这样能使自己得到更多的赔偿,张洋表示同意。第二天,王林便指使朋友李军报案,谎称昨日驾车经过江都大酒店时,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张洋撞倒。为应付理赔人员核实,他们还找来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在车身上制造了两车碰撞的“伤痕”。

  11月6日,张洋拿到了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然而,11月28日,张洋在其弟弟的劝说下,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犯法行为,就向王林提出到保险公司销案。当天,王林便让李军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案。半个月后,张洋不放心,又让其弟弟打电话到保险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再次声明销案。

  原以为闹剧至此结束,但“触手可及”的巨额理赔款始终在王林的眼前萦绕,令他难以“忘怀”。经过反复谋划,2014年2月18日,王林在未经张洋同意的情况下,以张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46万元。

  3月11日,王林获悉保险公司已向警方报案,自知难掩罪行,主动到江都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随后,王林等人陆续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林、李军等人因涉嫌保险诈骗,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等待着法律的严惩。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二、工伤调解谈判技巧?

1. 明确结论: 工伤调解谈判技巧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双方在工伤案件中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沟通方式、讨论内容、谈判策略等方面,以达成互利共赢的目标。

2. 解释原因: 工伤案件涉及到雇主和工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如何在保障工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维护雇主利益是工伤调解谈判需要解决的问题。拥有合理的谈判技巧,可以大大提升调解成功的概率,并且可以保证谈判过程的公平和透明度。

3. 内容延伸: 工伤调解谈判需要注意谈判策略、沟通方式、讨论内容等方面。

谈判策略方面,谈判双方需要确定调解的具体目标,如何利用工伤赔偿、工伤致残等权益维护双方的利益。谈判时,要始终保持冷静、理智,不能动怒、扯皮,否则会影响谈判的进程。

沟通方式方面,双方需要保持积极的沟通氛围,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虚心听取对方的想法和建议,寻找双方的共同点,达成共识。

讨论内容方面,双方需要确保谈判内容的公正和透明。要认真听取案件的各方看法和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调解协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具体步骤: 工伤调解谈判的具体步骤包括确认谈判目标、沟通方式和讨论内容;合理分配时间和职责,推进谈判进程;根据谈判内容的实际情况,相互让步,寻找共同点并达成共识;签署协议书并确定后续执行方式。

以上是工伤调解谈判技巧的明确结论、解释原因、内容延伸和具体步骤的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技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达成更加公正、合理的协议。

三、工伤仲裁调解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的标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多元调解怎么查询案例?

1 多元调解案例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询到。2 首先,可以在司法机关网站上查询相关案例,如人民法院网站、人民调解网等。其次,也可以通过案例分享平台、法律资讯网站等进行查询。此外,还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等活动,结交同行,获取案例资料。3 查询多元调解案例对于从事司法、调解行业的人士以及对多元调解感兴趣的人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学习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多元调解的流程和方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家庭婆媳矛盾调解案例?

在婚姻生活当中。最难调和的矛盾大概就是婆媳之间的矛盾了。作为既是儿子又是丈夫的男人。它的作用是很大的。你要在婆婆面前说媳妇对婆婆的好。在媳妇面前要说婆婆对媳妇的好。在婆媳之间起到很好的润滑作用。这样的话,你可以做到既是好儿子,又是好丈夫。促使婆媳之间的关系向好的方面发展。

六、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2019年3月,张某、李某、王某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王某赔偿张某受伤治疗费等费用共计800余元。之后双方互相理解

七、脑梗工伤案例?

脑梗是突发病症,不属于工伤就算是在上班也非工伤,只能算病假。但是如果你能证明是由工工作而引起的脑梗就算职业病。

八、个人调解案例启示怎么写?

两人因民事纠纷,第三方进行调解,只要公平公正,两双达成一致即可

九、工伤协议私了反悔案例?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万元。

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

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万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调解案例思维发散

调解案例思维发散:解决纠纷的多元路径

在现代社会,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争执,还是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争议,寻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和路径都变得至关重要。传统的司法程序可能往往显得冗长而昂贵,而调解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解决方法,正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

调解不同于传统的诉讼,它通过与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帮助各方寻找互利的解决方案。调解案例无疑是提供给当事人的思维发散的工具之一。在案例当中可以看到,每个独特的纠纷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复杂的利益冲突。调解通过引导当事人从不同的角度审视问题,突破传统的对立模式,从而为寻找解决方案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

调解案例思维发散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实际需求。通过开展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调解员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关注每个当事人的需求和关切,从而为双方提供更准确的解决方案。箭问题、橄榄问题、对比问题等思维发散工具可以帮助调解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并促使他们以全新的方法审视问题。

在调解案例思维发散时,鼓励创新和合作的氛围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为调解员提供有关案例的详细信息和背景资料,他们可以借鉴过去的经验,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此外,调解员还可以通过与专业团队合作,利用各自的专长和知识来共同解决问题。这种思维发散的方法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更好的结果,还有助于提高整个调解行业的专业水平。

此外,调解案例思维发散还可以通过引入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来拓宽解决路径。比如,与仲裁机构合作,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纠纷方法,可以为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当双方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时,仲裁可以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提供权威的裁决。这种结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

除了与仲裁合作,调解案例思维发散也可以考虑与相关专业领域合作,如投资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等。这些专业人士可以为调解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帮助调解员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投资法律顾问可以就经济补偿、合同违约等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心理咨询师可以通过心理治疗和咨询帮助当事人减轻压力和恢复情绪平衡。

总之,调解案例思维发散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元化的路径。通过思维发散工具和与其他相关领域合作,调解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每个独特的案件。这种多元化的解决方法不仅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还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调解案例思维发散对于推动调解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整体纠纷解决能力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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